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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婚外戀簽95萬元欠條

據瞭解, 大概七八年前, 鄭發背著妻子在外面結交了一名比自己小近30歲的女友王花(化名)。 在鄭發和王花交往的這段時間裡, 兩人的經濟開銷很大, 鄭發在金錢上無法滿足王花的要求, 就讓王花向其他人借錢, 再由鄭發來還, 王花就向自己哥哥王簡借錢。

事後, 王花要求鄭發簽下多張借條, 累計金額達到95萬元, 且均為夫婦二人簽名。

除一張15萬的欠條鄭發以做生意借款為由要求妻子簽了名外, 其他欠條上妻子的簽名都是鄭發模仿的。

今年, 鄭發與王花分手了, 王花的哥哥便拿著欠條向法院起訴要求鄭發及其妻子歸還95萬元借款。

被起訴後, 鄭發現在悔不當初, 表示自己對於欠債沒有什麼好說的, 但妻子陽慧對其借款確實毫不知情, 自己很對不起妻子, 懇請此事不要牽連到妻子。

這95萬元欠款裡面, 有30萬欠款陽慧以為是丈夫鄭發做生意往來的錢, 已經歸還。

法院審理後認為, 陽慧在一張金額為15萬元的借條上簽名, 應當認定陽慧和鄭發是此筆借款共同借款人。 對其他借款, 陽慧毫不知情, 原告也無證據證明鄭發夫妻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 故陽慧未簽名的四份借條共計80萬元為鄭發的個人債務。 陽慧曾匯給原告30萬元, 其中一筆15萬元應當認定歸還其在借條上簽名的借款, 另一筆15萬元應抵扣鄭發的借款,

故鄭發尚欠借款本金65萬元, 為鄭發的個人債務。

最終, 平湖法院判決被告鄭發返還原告王簡(化名)借款本金65萬元, 並支付逾期利息, 駁回王簡的其他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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