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瞭解, 大概七八年前, 鄭發背著妻子在外面結交了一名比自己小近30歲的女友王花(化名)。 在鄭發和王花交往的這段時間裡, 兩人的經濟開銷很大, 鄭發在金錢上無法滿足王花的要求, 就讓王花向其他人借錢, 再由鄭發來還, 王花就向自己哥哥王簡借錢。
事後, 王花要求鄭發簽下多張借條, 累計金額達到95萬元, 且均為夫婦二人簽名。
除一張15萬的欠條鄭發以做生意借款為由要求妻子簽了名外, 其他欠條上妻子的簽名都是鄭發模仿的。
今年, 鄭發與王花分手了, 王花的哥哥便拿著欠條向法院起訴要求鄭發及其妻子歸還95萬元借款。
被起訴後, 鄭發現在悔不當初, 表示自己對於欠債沒有什麼好說的, 但妻子陽慧對其借款確實毫不知情, 自己很對不起妻子, 懇請此事不要牽連到妻子。
這95萬元欠款裡面, 有30萬欠款陽慧以為是丈夫鄭發做生意往來的錢, 已經歸還。
法院審理後認為, 陽慧在一張金額為15萬元的借條上簽名, 應當認定陽慧和鄭發是此筆借款共同借款人。 對其他借款, 陽慧毫不知情, 原告也無證據證明鄭發夫妻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 故陽慧未簽名的四份借條共計80萬元為鄭發的個人債務。 陽慧曾匯給原告30萬元, 其中一筆15萬元應當認定歸還其在借條上簽名的借款, 另一筆15萬元應抵扣鄭發的借款,
最終, 平湖法院判決被告鄭發返還原告王簡(化名)借款本金65萬元, 並支付逾期利息, 駁回王簡的其他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