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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干預的四個常見誤區

方法步驟:

01 “漠視, 讓干預的最佳時機錯失”。 一部分老年人長年受病痛折磨, 屬於自殺干預的重點人群。 而且在實施自殺行為之前, 可能會多次流露出輕生的念頭。 屢屢向家人透露輕生念頭, 並不是真的想死, 而是向家人發出的一種求生信號。 可如果家人對此熟視無睹, 甚至到交代後事那一刻仍毫無警覺, 將錯失干預的良機。

02 “虎頭蛇尾, 令干預功虧一簣”。 自殺根據原因劃分有很多種, 因一時的人際衝突而導致的衝動性自殺, 可能通過短期干預便可獲得長期效果。 而有些自殺受精神病性症狀直接支配而產生,

只要精神症狀沒有得到有效控制, 自殺的風險就無法解除。 暫時的精神好轉、面露笑容, 只不過是種假像。 這種假像欺騙不了醫生, 卻能蒙蔽家人。 家人無意中放鬆警惕, 從而使得原本及時、有效的干預行動變得虎頭蛇尾, 最終功虧一簣。

03 “過分相信非專業力量, 導致竹籃打水一場空”。 對於具有強烈自殺念頭的重度抑鬱症患者, 即使專業的人員, 對其自殺干預都感到頭痛。 因為, 就目前的技術手段而言, 尚未有任何一種方法能立即消除患者的自殺念頭。 目前通常的做法是, 通過大劑量的鎮靜催眠藥, 讓患者睡上好幾天, 令其無法實施自殺行為, 為抗抑鬱劑起效爭取時間。 而常見的是家人高估了自己的干預能力,

有時候對非專業力量的盲目自信, 換回的只能是一場悲劇。

04 “在生命面前談原則”。 以自殺威脅的方式來跟別人討價還價, 當這樣的談判不幸發生時, 作為談判的一方, 切忌以‘原則不可讓步’作為談判底線, 對談判另一方提出的條件一口拒絕, 哪怕條件是多麼不合情理。 正確的做法是, 想方設法穩定對方的情緒, 即使無法全部滿足對方的要求, 至少也要讓對方看到希望。 如果實在沒辦法, 可暫時答應要求, 因為這樣的協議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待危險解除後, 再尋求解決辦法。 很多時候, 自殺威脅者往往是想以極端方式來引起社會的關注, 並不是真的想死。 因此, 此類危機的干預者需弄清對方的真正意圖, 方可在談判時遊刃有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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