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骨頭壞死的治療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 絕不是一方一藥可治療的疾病, 如治療不當將導致患者病情加重, 喪失工作能力, 因此在治療中要科學正確掌握住院標準, 正確給予治療。 入院標準及此在治療依據如下:
股骨頭出現斷裂帶, 股骨頭有崩解破碎趨勢。
髖關節間隙變窄, 功能受限, 髖關節有滯鎖趨勢者。
股骨頸骨折併發股骨頭壞死出現吸收、塌陷者。
股骨頭吸收、髖關節結構不穩定者。
股骨頭壞死頭臼結構破壞, 功能障礙者, 需做頭臼模造改建、重塑髖關節結構者。
(7)股骨頭壞死頭塌陷, 持雙拐難以行走,
髖關節半脫位, 需改建臼蓋者。
股骨頭壞死導致骨盆傾斜, 下肢不等長者。
小兒股骨頭壞死骨骺核破碎、吸收、缺損, 髖關節結構改變者。
髖關節結構變異導致股骨頭壞死需功能適應性改建髖關A節結構關係者。
股骨頸骨折手術穿針固定後骨不連合併股骨頭壞死者。
股骨頭壞死置換人工股骨頭, 骨床疏鬆頭下沉、鬆動者。
類風濕關節炎、強直性脊柱炎合併股骨頭壞死, 髖關節功能障礙者。
藥源性股骨頭壞死, 關節破壞, 股骨頭形態改變, 功能障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