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農藥超標、違規使用,
正在成為農產品品質安全的源頭之禍。
儘管濫用農藥行為早成輿論口誅筆伐的眾矢之的,
但卻很少看到有誰因此而獲罪領刑。
從這種角度來看,
這起因濫用農藥而獲刑的案件頗具標本意義,
由此釋放出的信號是,
違規濫用農藥行為本身已經涉嫌犯罪。
在濫用農藥現象屢禁不止的社會背景下,
嚴厲追究法律責任無疑是正本清源的第一步。
不過,
倘若從實際效果來看,
嚴厲判罰一個老農,
恐怕未必足以杜絕濫用農藥現象。
其實,
此次嚴厲判罰不過是始於農業局工作人員的一次偶然發現,
在這種挂一漏萬式的責任追究機制中,
嚴厲判罰旨在發揮震懾作用,
但卻未必奏效。
原因很簡單,
一方面,
多數農民因受知識水準的限制,
未必知道自己使用的是什麼農藥;另一方面,
即使一些農民知道農藥有毒,
卻難以找到行之有效的替代品。
對於農民來說,
能有效滅蟲的農藥才是他們需要的,
至於農藥的學名和成分,
多數人並不關心。
正因為如此,
多數人購買農藥時只說要殺什麼蟲,
農藥經銷商的推薦往往就是他們最終的選擇。
很顯然,
如果只問責違規用藥的農民,
而放過違規銷售的經銷商,
濫用農藥現象很難因此而絕跡。
統計資料顯示,
國內消費者每年因食物殘留農藥和化學添加劑中毒的人數超過10萬人。
實際上,
在違禁藥品氾濫的過程中,
深受其害的不只是消費者,
作為最初的接觸者,
農民本身也是受害者。
如果說農民青睞劇毒農藥是出於對效果的追捧,
經銷商違規銷售此類農藥,
則單純出於對利益的追逐。
儘管農民可能會對農藥成分不甚瞭解,
但經銷商不可能對違禁農藥一無所知,
更為重要的是,
相比起普通農民游兵散勇式的違規用藥,
手握大量貨源的經銷商才是最大的“毒源”。
劇毒農藥有禁不止的背後,
是一條完整的違規生產銷售鏈,
如果能從源頭堵住劇毒農藥的生產和銷售,
即使農民有心購買恐怕也無從購得,
如此一來,
違禁農藥何至於氾濫成災?
事關公共安全,
嚴格執法本身無可厚非,
不過,
責任追究顯然不能止於違規用藥的農民。
一個違規用藥的農民,
其所污染的不過是數畝蔬菜,
但是違規銷售農藥的經銷商,
其手中的違禁農藥又將造成多大的影響?更進一步說,
那些無視禁令一心追逐利益的生產廠家,
又該對公共安全構成多麼巨大的威脅?
從某種程度上說,
違禁農藥的氾濫正是因為背後存在完整的生產銷售鏈,
農民雖然是直接使用者,
但卻顯然處在利益鏈的最末端。
以此而論,
嚴懲違規用藥者當為制度究責的起點,
而不是終點——這個農民是從哪裡購買的農藥,
這些農藥又是在哪裡生產的?如果每次類似案件發生,
都能順藤摸瓜倒查利益鏈條,
並依據社會危害的輕重量刑判罰,
則有助於剷除違禁農藥,
從而真正維護公眾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