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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癌的治癒標準

原發性肝癌的療效評價標準有以下三種。

1.以腫瘤的體積的變化作為衡量療效的標準其規定如下。

(1)完全緩解:可見腫瘤消失並持續一月以上。

(2)部分緩解:腫瘤兩個最大的相互垂直的直徑乘積縮小50%以上並持續一月以上。  

(3)穩定:腫瘤兩個最大的相互垂直的直徑乘積縮小不足50%, 增大不超過25%並持續一個月以上。

(4)惡化:腫瘤兩個最大的相互垂直的直徑乘積增大不超過25%。

2.以甲胎蛋白的含量變化作為衡量療效的標準。 術後AFP降至正常為手術屬根治的依據。

3.以治療後生存期為衡量療效的標準。 治療後病人生存期的長短反映了治療的最終效果,

所以是最有價值的療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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