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體的促甲狀腺激素受體抗體可以通過胎盤, 導致胎兒或新生兒發生甲狀腺功能亢進症(甲亢)。 歐洲甲狀腺協會出版了妊娠期間測TRAb的指導原則:
經抗甲狀腺藥物治療緩解的妊娠婦女, 胎兒或新生兒甲亢的危險性小, 不需系統性測TRAb。 但妊娠期間應評估甲狀腺功能以檢測可能的復發, 如復發則應測TRAb。
以往用放射性碘或甲狀腺手術治療的甲亢妊娠婦女不論目前甲狀腺情況, 應在妊娠早期檢測TRAb以評估胎兒甲亢的危險性。 如數值升高, 應強制性監測甲亢症狀。
應用抗甲狀腺藥物的甲亢妊娠婦女保持甲狀腺功能正常於妊娠最後3個月應檢測TR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