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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調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區域性批發企業佈局

根據《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2006年, 國家局公佈了在各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以下稱區域性批發企業)佈局。 幾年來, 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佈局嚴格審批區域性批發企業, 並切實強化日常監管, 麻精藥品的經營秩序得到進一步規範, 醫療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為進一步提高麻精藥品經營和安全管理水準, 更好地滿足醫療需求,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區域性批發企業的佈局進行了調整,

並就有關工作發出通知。

通知要求, 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周密部署, 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確保區域性批發企業調整工作的順利進行, 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調整期間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安全管理和供應。 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根據佈局規定, 事先公告, 明確受理截止時限, 並根據申報企業經營規模、經營品質管制水準、市場佔有率和服務範圍等指標綜合評定, 擇優確定定點經營企業。

通知明確, 取得定點經營資格的企業在保證供藥責任區域內醫療機構藥品供應的同時, 可以向本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的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區域性批發企業調整工作應當於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 現有區域性批發企業經調整後未取得定點經營資格的, 不得再經營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庫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及時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區域性批發企業名單報國家局備案並通過政府網站對外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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