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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論》的多種含義

含義一:症狀

我們目前認為證與症狀有明確的區別, 證是指對疾病當前階段本質的認識, 可以是證型也可以是方證, 而症狀是指患者主客觀的表現。 但在《傷寒論》一書中二者並沒有明確區分, 常以“證”代症, 即“證”的第一層含義指的就是症狀, 這在《傷寒論》一書中有多處體現, 如第182條“陽明病外證雲何?答曰:身熱, 汗自出, 不惡寒, 反惡熱也。 ”陽明病外證, 就是陽明病在外的所表現的症狀, 其人“身熱, 汗自出, 不惡寒, 反惡熱”與外證遙相呼應;第5條“傷寒二、三日, 陽明、少陽證不見者, 為不傳也”, 陽明證即指陽明病的症狀如口渴、惡熱、大便難等,

少陽證即指少陽病的表現, 如口苦、咽幹, 目眩, 往來寒熱等;第101條:“傷寒中風, 有柴胡證, 但見一證便是, 不必悉俱”。 “有柴胡證”即指有柴胡湯方證的症狀, “但見一證”很明顯也指的是症狀, 此外, 諸如第103條“柴胡證仍在者”, 第204條“雖有陽明證”均指的是症狀;第16條“太陽病三日, 已發汗, 若吐、若下、若溫針, 仍不解者, 此為壞病, 桂枝不中與之也。 觀其脈證, 知犯何逆, 隨證治之。 桂枝本為解肌, 若其人脈浮緊, 發熱汗不出者, 不可與之也” 。 “觀其脈證”中的“證”字也應該指症狀而言, 而非“證型”或“方證”, “證”字與脈相並列, 二者應具有同等的地位, 脈象是醫者切脈所得, 屬於體征範疇, 有“大、浮、數、動、滑”之陽脈, 亦有“沉、澀、弱、弦、微”之陰脈, 不管是症狀還是體征均是醫者收集的辨證資料,
二者結合起來才能達到所謂“方證”的層次, 如第13條“太陽病, 頭痛, 發熱, 汗出, 惡風, 脈緩者, 桂枝湯主之。 ”再看第16條後半句與“觀其脈證”相對應, 如果脈象表現為“脈浮緊”, 證(症狀)表現為“發熱汗不出者”, 此時就不適合用桂枝湯。 已故傷寒大家劉渡舟認為運用經方的關鍵在於抓主證, 他說:“主證實指決定全域而占主導地位的證候, 是可靠的臨床依據。 ”這裡的證候實際上為症狀。

含義二:方證

方證一說源於《傷寒論》第317條通脈四逆湯方後注“病皆與方相應者, 乃服之”, 此處“病”應指疾病的某一階段, 其病機與方合拍, 故又可稱為方證或湯證, 可以認為其為疾病當前階段本質的概括。 清代醫家柯琴受仲景所言太陽證、桂枝證、柴胡證啟發,

在《傷寒來蘇集》中“宗此義, 以證名篇, 而以論次第之。 ”主張類病證的基礎上類湯證;清代醫家徐大椿《傷寒論類方》一書所類方思想與《傷寒來蘇集》類湯證有異曲同工之妙。 此後方證辨證理論研究蔚為大觀, 劉渡舟有“方證相對論”之說, 胡希恕認為“辨方證是辨證論治的尖端”。 方證的內涵包括方劑的適應症、方劑背後蘊含的病機、方劑藥物組成及煎服法等。 《傷寒論》一書中有大量方證或湯證的表述, 如第101條“凡柴胡湯病證而下之, 若柴胡證不罷者, 複與柴胡湯”, 第34條“太陽病, 桂枝證, 醫反下之”, 第104條“此本柴胡證, 下之以不得利”, 149條“柴胡湯證俱”。

我們不否認抓主證是掌握辨方證的捷徑, 但僅僅停留在辨症狀上面是遠遠不夠的,

還需重視症狀背後所隱藏的病機。 仲景早有明言, 第98條“得病六七日, 脈遲浮弱, 惡風寒, 手足溫, 醫二三下之, 不能食, 而脅下滿痛, 面目及身黃, 頸項強, 小便難者, 與柴胡湯, 後必下重。 本渴飲水而嘔者, 柴胡不中與也, 食穀者噦。 ”仲景雖曾言“設胸滿脅痛者, 小柴胡湯主之”, 在《金匱要略》裡面也提到“諸黃腹痛而嘔者, 柴胡湯主之”, 但這時候如果僅僅根據“脅下滿痛”“面目及身黃”就辨為柴胡湯證, 而不考慮其濕熱內生病機則會誤診, 另外他還提到不能把痰飲病的“本渴飲水而嘔”與柴胡湯證“口幹、喜嘔”相混淆, 二者病機有本質的區別。

含義三:病證

《傷寒論》一書中“證”的內涵除有症狀、湯證之外, 尚有病證之意,

如第48條“若太陽病證不罷者, 不可下”, “太陽病證”既有病的概念, 又有證的含義;第125條“小便自利, 其人如狂者, 血證諦也”, 此處血證實為血瘀證;第133條“結胸證, 其脈浮大者, 不可下, 下之則死。 ”此處結胸證實為結胸病;第146條“外證未去者”, 163條“太陽病外證未除”這兩處外證指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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