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一:症狀
我們目前認為證與症狀有明確的區別,
證是指對疾病當前階段本質的認識,
可以是證型也可以是方證,
而症狀是指患者主客觀的表現。
但在《傷寒論》一書中二者並沒有明確區分,
常以“證”代症,
即“證”的第一層含義指的就是症狀,
這在《傷寒論》一書中有多處體現,
如第182條“陽明病外證雲何?答曰:身熱,
汗自出,
不惡寒,
反惡熱也。
”陽明病外證,
就是陽明病在外的所表現的症狀,
其人“身熱,
汗自出,
不惡寒,
反惡熱”與外證遙相呼應;第5條“傷寒二、三日,
陽明、少陽證不見者,
為不傳也”,
陽明證即指陽明病的症狀如口渴、惡熱、大便難等,
少陽證即指少陽病的表現,
如口苦、咽幹,
目眩,
往來寒熱等;第101條:“傷寒中風,
有柴胡證,
但見一證便是,
不必悉俱”。
“有柴胡證”即指有柴胡湯方證的症狀,
“但見一證”很明顯也指的是症狀,
此外,
諸如第103條“柴胡證仍在者”,
第204條“雖有陽明證”均指的是症狀;第16條“太陽病三日,
已發汗,
若吐、若下、若溫針,
仍不解者,
此為壞病,
桂枝不中與之也。
觀其脈證,
知犯何逆,
隨證治之。
桂枝本為解肌,
若其人脈浮緊,
發熱汗不出者,
不可與之也” 。
“觀其脈證”中的“證”字也應該指症狀而言,
而非“證型”或“方證”,
“證”字與脈相並列,
二者應具有同等的地位,
脈象是醫者切脈所得,
屬於體征範疇,
有“大、浮、數、動、滑”之陽脈,
亦有“沉、澀、弱、弦、微”之陰脈,
不管是症狀還是體征均是醫者收集的辨證資料,
二者結合起來才能達到所謂“方證”的層次,
如第13條“太陽病,
頭痛,
發熱,
汗出,
惡風,
脈緩者,
桂枝湯主之。
”再看第16條後半句與“觀其脈證”相對應,
如果脈象表現為“脈浮緊”,
證(症狀)表現為“發熱汗不出者”,
此時就不適合用桂枝湯。
已故傷寒大家劉渡舟認為運用經方的關鍵在於抓主證,
他說:“主證實指決定全域而占主導地位的證候,
是可靠的臨床依據。
”這裡的證候實際上為症狀。
含義二:方證
方證一說源於《傷寒論》第317條通脈四逆湯方後注“病皆與方相應者,
乃服之”,
此處“病”應指疾病的某一階段,
其病機與方合拍,
故又可稱為方證或湯證,
可以認為其為疾病當前階段本質的概括。
清代醫家柯琴受仲景所言太陽證、桂枝證、柴胡證啟發,
在《傷寒來蘇集》中“宗此義,
以證名篇,
而以論次第之。
”主張類病證的基礎上類湯證;清代醫家徐大椿《傷寒論類方》一書所類方思想與《傷寒來蘇集》類湯證有異曲同工之妙。
此後方證辨證理論研究蔚為大觀,
劉渡舟有“方證相對論”之說,
胡希恕認為“辨方證是辨證論治的尖端”。
方證的內涵包括方劑的適應症、方劑背後蘊含的病機、方劑藥物組成及煎服法等。
《傷寒論》一書中有大量方證或湯證的表述,
如第101條“凡柴胡湯病證而下之,
若柴胡證不罷者,
複與柴胡湯”,
第34條“太陽病,
桂枝證,
醫反下之”,
第104條“此本柴胡證,
下之以不得利”,
149條“柴胡湯證俱”。
我們不否認抓主證是掌握辨方證的捷徑,
但僅僅停留在辨症狀上面是遠遠不夠的,
還需重視症狀背後所隱藏的病機。
仲景早有明言,
第98條“得病六七日,
脈遲浮弱,
惡風寒,
手足溫,
醫二三下之,
不能食,
而脅下滿痛,
面目及身黃,
頸項強,
小便難者,
與柴胡湯,
後必下重。
本渴飲水而嘔者,
柴胡不中與也,
食穀者噦。
”仲景雖曾言“設胸滿脅痛者,
小柴胡湯主之”,
在《金匱要略》裡面也提到“諸黃腹痛而嘔者,
柴胡湯主之”,
但這時候如果僅僅根據“脅下滿痛”“面目及身黃”就辨為柴胡湯證,
而不考慮其濕熱內生病機則會誤診,
另外他還提到不能把痰飲病的“本渴飲水而嘔”與柴胡湯證“口幹、喜嘔”相混淆,
二者病機有本質的區別。
含義三:病證
《傷寒論》一書中“證”的內涵除有症狀、湯證之外,
尚有病證之意,
如第48條“若太陽病證不罷者,
不可下”,
“太陽病證”既有病的概念,
又有證的含義;第125條“小便自利,
其人如狂者,
血證諦也”,
此處血證實為血瘀證;第133條“結胸證,
其脈浮大者,
不可下,
下之則死。
”此處結胸證實為結胸病;第146條“外證未去者”,
163條“太陽病外證未除”這兩處外證指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