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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婦忌怕引產

在妊娠28周後應用藥物或針灸誘發子宮收縮, 從而完成分娩的方法, 稱為引產術。 有些產婦不願做引產, 不希望已經在體內生長發育了6個多月的孩子再引產, 這意味著將失去孩子或將要得到不足月的小寶寶。 有的婦女甚至不顧自身有病, 也不考慮將來嬰兒是否畸形, 盲目反對引產, 這樣可能造成更壞的結果。 有以下情況的孕婦必須引產。

患重度妊娠高血壓綜合征

病症發生在妊娠的中期和後期, 孕婦全身小血管收縮, 出現血壓升高、頭痛、頭暈、蛋白尿、下肢水腫, 經過治療後病情無好轉, 孕婦繼續妊娠容易發生抽搐,

或胎盤與子宮壁在胎兒娩出前分離, 從而引起子宮內大出血, 發生胎兒缺氧窒息, 甚至有胎兒死在宮內的危險, 應及時引產, 誘發子宮收縮, 促使早些分娩。 一旦胎兒娩出, 病因就去除。

患慢性腎炎

妊娠後加重腎臟負擔, 孕婦出現臉面浮腫, 從體內排出大量蛋白, 使胎兒在宮內生長遲緩, 胎兒比正常孕月的胎兒小。 妊娠後期, 如果腎炎症狀不能得以控制, 並有加重的趨勢, 在胎兒可能存活時, 應積極引產及早分娩。

妊娠合併羊水過多

子宮底急驟升高壓迫孕婦的胃, 甚至使心臟移位, 常使孕婦感到心悸、憋氣, 不能平臥, 影響睡眠和飲食。 如確診胎兒畸形, 應立即終止妊娠, 進行引產以減輕母體負擔。

胎死宮內

如果孕婦發現胎動消失, 經醫生檢查診斷胎死宮內者, 應引產及早排出死胎。

過期妊娠

妊娠超過42周或發現孕婦體重、腹圍和子宮高度不再增長或增長很少, 胎動少, 有時發現胎心變得快慢不勻, 表示胎盤功能已不足以維持胎兒在宮內繼續生長的需要, 應當用引產的方法, 使胎兒儘早離開母體。

孕婦患有糖尿病或其他疾病

孕婦患病繼續妊娠對母嬰不利, 而宮頸已具備分娩條件的, 可用引產終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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