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癌放療適應證尚無統一看法, 放療的適應證較廣泛:
① 一般情況好,無嚴重肝功能損害和肝硬化, 無黃疸、腹水, 腫瘤局限, 無遠處轉移的患者, 根治性放療用需要應用適形放療或是調強放療等現代放療技術。
②雖已有肝內播散或者腫瘤較大但是肝功能正常者, 可以先介入治療而後再加上放療。
③有門靜脈癌栓者, 可先對準癌栓放療, 待癌栓縮小甚至消失時, 再視情況作放療。
④腹水是放療的相對禁忌證,如對症利尿有效, 可行放療, 尚有姑息性療效。
⑤對腫瘤位於肝門區壓迫所致的黃疸或腹水,可對準肝門靶區試行放療,
⑥肝硬化不是放療的禁忌證, 只要不是嚴重肝硬化伴有肝功能損害, 放療即可進行。
⑦對肝門或胰周淋巴結轉移, 放療多有效。
⑧腫瘤轉移到骨頭上造成劇痛者, 也可以進行放療止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