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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II有關便秘的診斷標準

羅馬II有關便秘的診斷標準:

慢性便秘:羅馬II對慢性便秘的診斷標準是:具備在過去12個月中至少12周連續或間斷出現以下2個或2個以上症狀:

>1/4的時間有排便費力;

>1/4的時間有糞便呈團快或硬結;

>1/4的時間有排便不盡感;

>1/4的時間有排便時肛門阻塞感或肛門直腸梗阻;

>1/4的時間有排便需用手法協助;

>1/4的時間有每週排便

不存在稀便, 也不符合IBS的診斷標準。

功能性便秘:根據羅馬II診斷標準, 功能性便秘除符合以上診斷標準外, 同時需除外腸道或全身器質性病因以及藥物因素所致的便秘。

盆底排便障礙:羅馬II關於盆底排便障礙的診斷標準是指除了符合以上功能性便秘的羅馬II診斷標準外,

還需符合以下幾點, 即:

、必須要有肛門直腸測壓、肌電圖或X線檢查的證據, 表明在反復作排便動作時, 盆底肌群不合適的收縮或不能放鬆;

、力排時直腸能出現足夠的推進性收縮;

、並有糞便排出不暢的證據。

便秘型腸易激綜合征:腸易激綜合征是以腹部不適或疼痛並有排便習慣改變和排便異常為特徵的功能性腸病, X線鋇劑灌腸檢查或結腸鏡檢查無病變, 也無系統疾病的證據。 便秘型IBS是指首先符合IBS標準的基本點, 即在過去12個月內至少存在12周有腹痛或腹部不適症狀, 伴以下3條中2條者:

、便後上述症狀消失;

、上述症狀出現時伴有大便次數的改變,

或、伴有大便性狀改變。

並有以下表現的支援, 即有、便次少於3次/周、大便性狀呈塊狀或硬結、、排便時費力、排便不盡感3項中的至少1項。

同時不具備

、便次大於3/日, 、稀便, 、排便緊迫感中的任何一項;或者必須符合這3項中至少2項, 同時可具備

、便次大於3/日, 、稀便

、排便緊迫感中的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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