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斜視的弱視:
按驗光結果, 以矯正視力最佳為原則, 根據屈光狀態、視力、年齡、給予配鏡處方。 在試鏡基礎上, 在獲得最佳視力的鏡片中進行篩選, 遠視眼中可選其中較高屈光度鏡片, 近視眼選較低屈光底鏡片。
2、帶有散光的弱視:
原則上不予增減, 按實際結果處方。 對高度遠視散光與近視散光, 可酌情減量。 應半年至1年驗光1次, 根據屈光狀況、斜視度及矯正視力情況的變化而變換眼鏡度數。
3、伴內斜視的弱視:
首次配鏡要給予足度鏡矯正, 配鏡後要定期複查視力, 每半年至1年重新散瞳驗光1次。 調節性內斜視在維持眼位元正、視力好的情況下酌情減低球鏡片,
4、伴外斜視的弱視:
學齡前兒童, 如遠視度≤+2.50D, 且對視力影響不大, 可暫不配鏡。 超過+2.50D時應獲得最後矯正視力較低度數處方, 但一般減少不超過1/3。 如果屈光不正為近視性, 按散瞳驗光結果給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