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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性軟組織損傷傷口應如何處理

開放性軟組織損傷創口在處理時應考慮致傷原因、傷後時間、創口部位及所具備醫療條件等方面的因素, 以預防感染。

1.傷後6~8小時內經徹底清創後一般可行初步縫合;損傷6~8小時以後清創者, 可用生理鹽水紗布松填, 待3天后無繼發感染時再作延期縫合;創傷處理不應受時間限制, 應根據創傷部位及性質等多方面酌情考慮, 如受傷24~72小時內的頭皮、頸部、顏面部損傷及胸、腹、關節腔等, 雖受傷時間較長而無明顯感染, 應在清創後做初期縫合。 若創傷面積較大、組織破壞過多、污染嚴重或為戰傷, 雖早期實施清創術,

但不應作初期縫合。

2.頭部損傷經徹底清創後, 創口不應有顱骨暴露, 應用鬆動的頭皮覆蓋;面部損傷徹底處理後, 爭取初期縫合, 若有感染可能時可將皮膚作定位縫合。

3.手部損傷不應使肌腱和神經暴露, 需用肌肉或鬆動的皮瓣覆蓋。 若創面較大不能縫合時, 宜及早植皮。

4.較淺的貫通傷, 若出口接近可將傷口間的表面組織切開, 變兩個創口為一個, 清創後可考慮初期縫合;傷口較深的貫通傷, 需分別護理傷口, 不應作縫合。

5.初期縫合的創口, 必要時可置橡皮片引流, 術後24~48小時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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