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安機關承擔。
公安部最新頒佈的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明確,
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
應該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一、被鑒定人按照這一規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不予行政處罰,
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
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違法行為的,
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鑒定條件這一程式還規定,
三、鑒定費用按照這一規定, 違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 可以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 進行重新鑒定。 申請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公安機關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 按照規定, 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