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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鑒定費用應該由誰承擔

由公安機關承擔。
公安部最新頒佈的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明確, 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 應該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一、被鑒定人按照這一規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不予行政處罰, 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 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違法行為的, 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鑒定條件這一程式還規定,

為了查明案情, 需要對行政案件中專門技術性問題進行鑒定的, 公安機關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機構進行鑒定。 公安機關應當為鑒定提供必要的條件, 及時送交有關檢材和比對樣本等原始材料, 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 並且明確提出要求鑒定解決的問題, 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和鑒定機構作出某種鑒定結論。
三、鑒定費用按照這一規定, 違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 可以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 進行重新鑒定。 申請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公安機關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 按照規定, 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
重新鑒定, 如果鑒定結論有改變的, 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如果鑒定結論沒有改變, 鑒定費用由重新鑒定申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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