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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治療目的確定骨癌放療方案

放療是骨癌治療中常用的一種輔助治療方法, 骨癌患者進行放療前, 根據個人的整體病情確定治療目的, 選擇正確的放療方式、照射範圍、放療時間和劑量, 有助於達到最佳的治療效果, 提高患者生存品質。

目的一:完全控制腫瘤

對於可能長期生存或由治癒可能性的骨癌患者, 照射野應超出病變一定範圍, 可按照50~60Gv/5~6周給予放療量, 治療同時還需注意保護周圍正常組織器官。 單純化療並不能完全治癒腫瘤, 常需合併應用其他抗癌療法。

目的二:一定時間內控制腫瘤的發展並恢復功能

控制腫瘤的發展並恢復功能所給予的化療劑量一般為30~40Gv/2~4周,

主要適用于預計生存時間半年以上的骨癌患者。 此化療方案也適用於骨轉移發生在脊椎或骨盆等重要部位的病人和已發生病理性骨折和神經功能障礙者控制腫瘤繼續發展。

目的三:單純短期止痛

對於活動困難的重症病人和預計生存期不超過3個月的骨癌患者, 為減輕其症狀, 可於最痛苦的病變處給予1次至數次的大劑量照射, 即每次40~80Gy, 通常有很好的止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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