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出《關於加強中藥鱉甲品質監管嚴防病死甲魚骨流入藥用管道的通知》, 要求鱉甲藥材產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加強產地初加工管理, 監督加工戶遵守產地初加工規範和品質控制標準, 嚴防病死甲魚骨等流入中藥材流通環節。
通知指出, 中藥材鱉甲來源於鱉(俗稱甲魚)的背甲, 應自活體現殺, 沸水燙取獲得。 不得使用病死鱉, 更不得腐化取骨。 各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中藥材專業市場的藥材品質監管, 立即開展對市場內鱉甲經營的檢查和品質抽驗,
各地在檢查處理中發現問題, 應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