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小姐 我和他是中專同學, 還是一個縣的, 但我很內向, 長得又不起眼, 在學校我們幾乎沒說過話, 後來一起分回縣誠。 我倆的單位只隔一條馬路, 低頭不見抬頭見, 記不起是誰先開口說話的, 慢慢地有了來往, 又慢慢地談了戀愛。 一切都順其自然。 然後有一天我去他宿舍, 天黑時他對我說:太晚了, 今天不走了吧。 我說不出拒絕的話, 半推半就地, 把自己交到了他手上。 他說反正要結婚的, 我想想也是, 就桃了好日子搬了過去, 我們還約定等結婚年齡到了, 也在這一天去領證。 當然我父母是堅決反對這事的。
最初的日子很新鮮, 他對我也很照顧。 同居滿一年時, 我倆還上街照了相, 吃了飯, 慶祝“紙婚”。 就在我認為我倆的關係鐵定了的時候, 事情來了:我們像一對夫婦一樣生活, 也像一對夫婦那樣有了各種各樣的矛盾, 家務活誰做得多誰做得少啦, 出門看朋友誰的舉止有欠妥當啦, 給誰父母的錢多錢少啦, 總之一點兒小事都可能成為爭吵的原因, 原來在戀愛時彼此還能相互克制, 現在都有恃無恐似的。 在“紙婚”兩周年這一天他送我一枚戒指, 我給他買了一條領帶。 可第二天, 他就跟我說:咱倆分手吧。 我覺得一桶涼水當頭澆下, 問他為什麼, 他說不合適, 他不想就這樣吵吵鬧鬧過一輩子。 我用幾近哀求的聲音對他說別人也是這麼過的。
我也反思自己在這兩年裡的所作所為, 於是去找他談, 但他的態度總是淡淡的。 直到有一天我發現自己懷孕了。 我對他說, 要麼結婚, 要麼我去他單位找領導。 他說還是做了吧, 都年輕, 要個孩子拖累。 我哭了。 他說實話說吧, 咱倆已經不可能了, 孩子的事拖一天你就多受一天罪, 我陪你去做了, 誰也不知道, 還不影響你以後的生活。 我不知道自己是怎麼離開他那裡的。 再然後, 他考上了外地一所大學的研究生。 走前他來找我, 對我說,
事情的最後結果是, 他走了, 我獨自一個人去了醫院, 把肚裡已有六個月的胎兒做了引產。 我生活的這個小縣城就這麼大, 不認識的兩個人都能拐彎抹角地搭上關係, 認識的人都知道我和他的事兒, 自然再給我介紹物件條件也好不到哪兒, 我想出去, 可離了這個縣城我還能去哪兒?我真希望生命能重新開始。
同居——無非是先上車後買票
呂先生 我覺得同居不是什麼十惡不赦的事, 沒必要大張旗鼓地討伐, 但也沒什麼可誇耀的。 我和我愛人就是同居了四年後才結婚的。
痛在心裡
林小姐 我是為了愛情來到這所郊區中中的。 當時只有21歲, 他和我同歲。 我不到晚婚年齡, 他不到結婚年齡。 單位不給開證明。 我倆就悄悄地住在一起, 開始時偷偷摸摸的, 晚上住到一起, 早上很早他再回他的宿舍。 後來時間久了, 周圍的同事也有知道的,
受傷害的不僅是女方
祁先生 總說同居最受傷害的是女方, 不儘然吧。 我以前的女友很漂亮, 大學畢業, 機關幹部, 我們戀愛兩年, 她說等我掙到錢後再結婚, 就先同居了。我拼命接案子掙錢,後來我接到一個經濟案子,標的200多萬。當事人很殷勤,約我和女友吃飯,打保齡球。再後來,他的官司我幫他打贏了,可我的女友卻變成了他的女友。他給了我10萬元做報酬,我清楚10萬是我的“女友轉讓費”。對我來說這10萬元我要掙一年,對他來說算不上什麼,我覺得這裡還有他作為一個勝利者的得意。但那錢我收了,我到現在還沒緩過勁來。 就先同居了。我拼命接案子掙錢,後來我接到一個經濟案子,標的200多萬。當事人很殷勤,約我和女友吃飯,打保齡球。再後來,他的官司我幫他打贏了,可我的女友卻變成了他的女友。他給了我10萬元做報酬,我清楚10萬是我的“女友轉讓費”。對我來說這10萬元我要掙一年,對他來說算不上什麼,我覺得這裡還有他作為一個勝利者的得意。但那錢我收了,我到現在還沒緩過勁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