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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有愛也有痛

易碎的“紙婚”
艾小姐 我和他是中專同學, 還是一個縣的, 但我很內向, 長得又不起眼, 在學校我們幾乎沒說過話, 後來一起分回縣誠。 我倆的單位只隔一條馬路, 低頭不見抬頭見, 記不起是誰先開口說話的, 慢慢地有了來往, 又慢慢地談了戀愛。 一切都順其自然。 然後有一天我去他宿舍, 天黑時他對我說:太晚了, 今天不走了吧。 我說不出拒絕的話, 半推半就地, 把自己交到了他手上。 他說反正要結婚的, 我想想也是, 就桃了好日子搬了過去, 我們還約定等結婚年齡到了, 也在這一天去領證。 當然我父母是堅決反對這事的。
 
最初的日子很新鮮, 他對我也很照顧。 同居滿一年時, 我倆還上街照了相, 吃了飯, 慶祝“紙婚”。 就在我認為我倆的關係鐵定了的時候, 事情來了:我們像一對夫婦一樣生活, 也像一對夫婦那樣有了各種各樣的矛盾, 家務活誰做得多誰做得少啦, 出門看朋友誰的舉止有欠妥當啦, 給誰父母的錢多錢少啦, 總之一點兒小事都可能成為爭吵的原因, 原來在戀愛時彼此還能相互克制, 現在都有恃無恐似的。 在“紙婚”兩周年這一天他送我一枚戒指, 我給他買了一條領帶。 可第二天, 他就跟我說:咱倆分手吧。 我覺得一桶涼水當頭澆下, 問他為什麼, 他說不合適, 他不想就這樣吵吵鬧鬧過一輩子。 我用幾近哀求的聲音對他說別人也是這麼過的。
他說別人是別人, 他是他。 我也惱了, 對他大吵大鬧, 還打了他一個耳光。 然後怒氣衝衝地收拾了自己的東西, 回到單位裡我那間小房子。 但我還存點希望, 或許他會來找我呢? 
我也反思自己在這兩年裡的所作所為, 於是去找他談, 但他的態度總是淡淡的。 直到有一天我發現自己懷孕了。 我對他說, 要麼結婚, 要麼我去他單位找領導。 他說還是做了吧, 都年輕, 要個孩子拖累。 我哭了。 他說實話說吧, 咱倆已經不可能了, 孩子的事拖一天你就多受一天罪, 我陪你去做了, 誰也不知道, 還不影響你以後的生活。 我不知道自己是怎麼離開他那裡的。 再然後, 他考上了外地一所大學的研究生。 走前他來找我, 對我說,
他要走了, 很對不起我, 希望我能原諒他, 孩子, 還是做了吧, 比起以後幾十年的幸福, 這幾年不算什麼。 我的淚水流了下來, 我恨他無恥, 也恨自己無能。  
事情的最後結果是, 他走了, 我獨自一個人去了醫院, 把肚裡已有六個月的胎兒做了引產。 我生活的這個小縣城就這麼大, 不認識的兩個人都能拐彎抹角地搭上關係, 認識的人都知道我和他的事兒, 自然再給我介紹物件條件也好不到哪兒, 我想出去, 可離了這個縣城我還能去哪兒?我真希望生命能重新開始。  
同居——無非是先上車後買票
呂先生 我覺得同居不是什麼十惡不赦的事, 沒必要大張旗鼓地討伐, 但也沒什麼可誇耀的。 我和我愛人就是同居了四年後才結婚的。
當初我的生意剛開始, 一個人忙不過來, 她和我一起, 沒白天沒黑夜的, 開始怕有時太晚了路上不安全, 我每天接送她, 兩人都覺得麻煩。 結婚吧, 一輩子只有一次的事, 想辦得隆重點, 有氣派點, 可事業剛開始, 條件達不到, 商量商量, 還是先搬到一起住, 幾年以後, 買了房子, 有了車, 事業站住腳了, 自然就把婚事風風光光地辦了。 反正是要結婚的, 無非是先上車後買票罷了。  
痛在心裡
林小姐 我是為了愛情來到這所郊區中中的。 當時只有21歲, 他和我同歲。 我不到晚婚年齡, 他不到結婚年齡。 單位不給開證明。 我倆就悄悄地住在一起, 開始時偷偷摸摸的, 晚上住到一起, 早上很早他再回他的宿舍。 後來時間久了, 周圍的同事也有知道的,
就不太避人了, 算是同居了。 住到一起, 感情上覺得挺滿足的。 那時年輕, 對避孕沒什麼概念, 我先後三次懷孕, 每次做人流都要在精神上承受很大的壓力, 比如害怕以後不能生育, 害怕手術出問題。 有一次手術後沒有休息就又去上班了, 一站就是兩個鐘頭, 課上完後連下講臺的力氣都沒有了。 加上又比較要強, 不肯在業務上不如人, 時時熬夜備課, 一張臉整天都是蠟黃蠟黃的, 風一吹就會倒似的。 現在我對同居那段日子更是不能想, 我難以原諒自己竟做掉了三個孩子。  
受傷害的不僅是女方
祁先生 總說同居最受傷害的是女方, 不儘然吧。 我以前的女友很漂亮, 大學畢業, 機關幹部, 我們戀愛兩年, 她說等我掙到錢後再結婚, 就先同居了。我拼命接案子掙錢,後來我接到一個經濟案子,標的200多萬。當事人很殷勤,約我和女友吃飯,打保齡球。再後來,他的官司我幫他打贏了,可我的女友卻變成了他的女友。他給了我10萬元做報酬,我清楚10萬是我的“女友轉讓費”。對我來說這10萬元我要掙一年,對他來說算不上什麼,我覺得這裡還有他作為一個勝利者的得意。但那錢我收了,我到現在還沒緩過勁來。 就先同居了。我拼命接案子掙錢,後來我接到一個經濟案子,標的200多萬。當事人很殷勤,約我和女友吃飯,打保齡球。再後來,他的官司我幫他打贏了,可我的女友卻變成了他的女友。他給了我10萬元做報酬,我清楚10萬是我的“女友轉讓費”。對我來說這10萬元我要掙一年,對他來說算不上什麼,我覺得這裡還有他作為一個勝利者的得意。但那錢我收了,我到現在還沒緩過勁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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