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公佈。 《意見》從職能定位、執業場所、規範化管理等方面對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提出了系統意見, 以確保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不破, 保障廣大農村居民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公平性、可及性。
《意見》明確鄉村醫生的職責, 主要為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 包括在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的指導下, 按照服務標準和規範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專案,
《意見》明確村衛生室規劃設置和鄉村醫生配置標準, 原則上每個行政村設置1所村衛生室, 每所村衛生室至少有1名鄉村醫生執業, 確保2011年底實現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的全覆蓋;明確要加強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的管理, 嚴格鄉村醫生的執業資格, 強化並落實縣級行政管理職責, 推進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一體化管理,
《意見》提出, 將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和新農合門診統籌實施範圍;要完善鄉村醫生的補償和養老政策, 建立健全包括公共衛生服務購買、新農合基金和個人支付以及政府專項補助在內的多管道補償機制, 同時積極引導鄉村醫生參加養老保險;健全鄉村醫生培養培訓制度, 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和後備力量建設;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要高度重視鄉村醫生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作用, 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作為醫改的重要工作, 制定實施方案, 落實資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