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國家食藥總局擬禁中藥提取委託加工

日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關於加強中藥提取和提取物監督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規定今後各地一律停止中藥提取委託加工的審批;對中成藥國家藥品標準處方項下載明且具有單獨國家藥品標準的中藥提取物, 實施備案管理。

徵求意見稿規定, 自2016年1月1日起, 凡不具備中藥提取能力的中成藥生產企業, 一律停止相應品種的生產, 已獲得批准的委託加工應一律廢止。 經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局批准, 中成藥生產企業可在異地設立前處理或提取車間;集團內部生產企業可共用中藥材前處理和提取車間。

徵求意見稿明確, 自2015年1月1日起, 凡未按要求實施備案管理的中藥提取物一律不得用於中成藥生產。 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局對提出備案的中藥提取物生產企業, 應按照藥品GMP和中藥提取物的國家藥品標準進行檢查。 符合要求的, 核發《藥品生產許可證》, 並注明中藥提取物名稱;已取得藥品批准文號的中藥提取物, 在該批准文號有效期屆滿後, 不予再註冊。

徵求意見稿強調, 中成藥生產企業應建立藥渣處置制度, 對能分離出完整藥材或飲片形態的藥渣採取毀形等措施, 防止流入藥材或飲片流通環節;對外提供和銷售藥渣的, 應簽訂合同, 明確藥渣數量、流向、用途等, 建立可追溯的登記檔案。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