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內性斜視(concomitant strabismus)是指雙眼視軸分離,
眼外肌其神經支配的無品質性病變,
在各個方向,
不論何眼為注視眼,
其偏斜度均相等。
非共同性斜視,
依注視眼不同,
其偏斜度不相等,
如患眼注視時,
偏斜度加大,
眼外肌骨力不足或麻痹是非共同性性斜視的主要原因。
其他原因有眼外肌牽制(restriction)神經支配異常,
例如眼球後退綜合征,
以及A-V征等。
原發性共同性內斜視(primary concomitant esotropia)分為調節及非調節性兩大類。
有斜視出現時
(1)調節性共同性內斜視者
遠視眼兒童因經常的過度調節而引起過多的輻輳。
由於融合功能發育不全,
易產生內斜視。
即調節性共同性內斜視,
多在3歲左右出現。
患兒若在斜視早期及時散瞳配鏡矯正,
多能糾正眼位異常,
矯正遠視,
消除
調節性內斜視。
同時可提高視力,
強化固視反射和融象能力,
建立並鞏固雙眼單視,
還可防治弱視。
否則斜視時間一久,
常用視力較好的眼,
不用另一眼,
致患兒斜眼形成繼發斜視性弱視,
失去雙眼單視,
就很難得功能治癒。
共同性內斜視患者,
需散瞳檢影驗光。
以1%Atropine膏雙眼每晚一次,
連續7天。
散瞳後同時查眼底,
觀察固視類型,
進行弱視檢查。
檢影驗光如證實有遠視,
不論有無弱視發生,
必須立即配戴全矯鏡片(所謂“全矯”是由檢影驗光所得眼屈光度中將球鏡值減去+1.OOD,
保留睫狀肌張力。
如1 m檢影時,
右眼戴用+7.00Ds=1.O,
減去檢影間距校正值,
該眼屈光度為+6.ODs,
全矯鏡片度數則為十5.00DS)。
必要時進行過矯(上例,
過矯鏡片為+6.00Ds),
看能否使眼球達到正位。
患兒戴這種高度遠視鏡片會感到視力模糊,
很不習慣。
可以點用散瞳劑,
使其睫狀肌麻痹。
這樣,
戴鏡容易被接受。
三個月後進行門診複查,
觀察其眼位變化,
如果戴鏡後偏斜矯正,
眼位為正位,
說明為調節性斜視。
此時戴用過矯眼鏡應換掉,
重新驗光配鏡,
以不出現眼位偏斜的較低度數為准。
再戴鏡6個月複查。
酌情再逐漸減少鏡度。
關於減少鏡度的恰當與否,
可以用遮蓋法,
看眼位是否又偏斜。
如又出現斜位或破壞了雙眼單視,
則示鏡度減少不當,
應行調正或緩減。
總之,
是在不影響眼位的原則下,
漸減低遠視鏡片度數。
不過患兒戴用全矯或過矯眼鏡,
時問不應過長。
因為兒童隨著身體的發育,
眼的前後軸慢慢增長,
角膜及晶狀體逐漸變得扁平,
故遠視程度在逐漸降低。
如果長期戴用這種眼鏡,
將會使其生理遠視的減退受到障礙;同時由於長期不用調節,
根據近反射原理,
調節與輻輳之間有著密切關係,
長期調節不足致繼發性輻輳功能不足,
久而久之引起外斜。
如果戴鏡後眼位不出現偏斜,
但在視近時有輕度內斜,
如再加用一定正鏡片,
則內斜可以矯正。
這說明患兒輻輳反應過強,
調節後引起的調節性輻輳與調節之間極不協調,
Ac/A值高,
即為輻輳過強型調節性內斜視。
在這種情況下可用雙焦眼鏡及縮瞳劑輔助治療。
雙焦眼鏡宜採用ranklin型分裂雙焦眼鏡,
上下各半部兩個光度的分界線呈平直,
下半近用鏡片部分一定要大,
應高達瞳孔下緣,
以免患兒仍從上方鏡片視近物,
影響治療效果。
配戴這種眼鏡由於視近時增加了正鏡片度,
減少了調節性輻輳,
促使融象,
可使內斜消除。
滴用縮瞳劑,
如1%毛果雲香鹼溶液,
可刺激睫狀肌緊張,
減少中樞性神經的調節,
遂使調節性輻轉減少。
另外,
該藥使瞳孔縮小,
故視近物清晰,
在減少使用調節的同時,
輻輳也減少。
由上所述,
雙焦眼鏡及縮瞳劑對輻輳過強型的調節性內斜視是有效的。
如果戴鏡後內斜視程度減少,
但仍有偏斜,
或視遠時眼位不出現偏斜而視近時偏斜,
視近加用正鏡後仍有斜度,
則說明為部分調節性內斜視,
即其斜視調節因素的部分是戴鏡無法矯正的,
需採取其他治療方法,
如手術等。
如果患兒有弱視,
應治療弱視,
待兩眼視力平衡後再作斜視手術,
術後為提高視力再依據屈光狀態配鏡。
如果戴鏡後3個月複查表明完全未能控制斜位,
則證明是非調節性斜視,
應採用其他治療方法,
如手術等。
術後再依其屈光狀態配鏡,
屆時則以提高視力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