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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節性共同性內斜視者的配鏡方法

共內性斜視(concomitant strabismus)是指雙眼視軸分離, 眼外肌其神經支配的無品質性病變, 在各個方向, 不論何眼為注視眼, 其偏斜度均相等。 非共同性斜視, 依注視眼不同, 其偏斜度不相等, 如患眼注視時, 偏斜度加大, 眼外肌骨力不足或麻痹是非共同性性斜視的主要原因。 其他原因有眼外肌牽制(restriction)神經支配異常, 例如眼球後退綜合征, 以及A-V征等。 原發性共同性內斜視(primary concomitant esotropia)分為調節及非調節性兩大類。

有斜視出現時

(1)調節性共同性內斜視者

遠視眼兒童因經常的過度調節而引起過多的輻輳。 由於融合功能發育不全, 易產生內斜視。

即調節性共同性內斜視, 多在3歲左右出現。 患兒若在斜視早期及時散瞳配鏡矯正, 多能糾正眼位異常, 矯正遠視, 消除調節性內斜視。 同時可提高視力, 強化固視反射和融象能力, 建立並鞏固雙眼單視, 還可防治弱視。 否則斜視時間一久, 常用視力較好的眼, 不用另一眼, 致患兒斜眼形成繼發斜視性弱視, 失去雙眼單視, 就很難得功能治癒。

共同性內斜視患者, 需散瞳檢影驗光。 以1%Atropine膏雙眼每晚一次, 連續7天。 散瞳後同時查眼底, 觀察固視類型, 進行弱視檢查。 檢影驗光如證實有遠視, 不論有無弱視發生, 必須立即配戴全矯鏡片(所謂“全矯”是由檢影驗光所得眼屈光度中將球鏡值減去+1.OOD, 保留睫狀肌張力。 如1 m檢影時, 右眼戴用+7.00Ds=1.O,

減去檢影間距校正值, 該眼屈光度為+6.ODs, 全矯鏡片度數則為十5.00DS)。 必要時進行過矯(上例, 過矯鏡片為+6.00Ds), 看能否使眼球達到正位。 患兒戴這種高度遠視鏡片會感到視力模糊, 很不習慣。 可以點用散瞳劑, 使其睫狀肌麻痹。 這樣, 戴鏡容易被接受。 三個月後進行門診複查, 觀察其眼位變化, 如果戴鏡後偏斜矯正, 眼位為正位, 說明為調節性斜視。 此時戴用過矯眼鏡應換掉, 重新驗光配鏡, 以不出現眼位偏斜的較低度數為准。 再戴鏡6個月複查。 酌情再逐漸減少鏡度。 關於減少鏡度的恰當與否, 可以用遮蓋法, 看眼位是否又偏斜。 如又出現斜位或破壞了雙眼單視, 則示鏡度減少不當, 應行調正或緩減。 總之, 是在不影響眼位的原則下, 漸減低遠視鏡片度數。
不過患兒戴用全矯或過矯眼鏡, 時問不應過長。 因為兒童隨著身體的發育, 眼的前後軸慢慢增長, 角膜及晶狀體逐漸變得扁平, 故遠視程度在逐漸降低。 如果長期戴用這種眼鏡, 將會使其生理遠視的減退受到障礙;同時由於長期不用調節, 根據近反射原理, 調節與輻輳之間有著密切關係, 長期調節不足致繼發性輻輳功能不足, 久而久之引起外斜。

如果戴鏡後眼位不出現偏斜, 但在視近時有輕度內斜, 如再加用一定正鏡片, 則內斜可以矯正。 這說明患兒輻輳反應過強, 調節後引起的調節性輻輳與調節之間極不協調, Ac/A值高, 即為輻輳過強型調節性內斜視。 在這種情況下可用雙焦眼鏡及縮瞳劑輔助治療。

雙焦眼鏡宜採用ranklin型分裂雙焦眼鏡, 上下各半部兩個光度的分界線呈平直, 下半近用鏡片部分一定要大, 應高達瞳孔下緣, 以免患兒仍從上方鏡片視近物, 影響治療效果。 配戴這種眼鏡由於視近時增加了正鏡片度, 減少了調節性輻輳, 促使融象, 可使內斜消除。 滴用縮瞳劑, 如1%毛果雲香鹼溶液, 可刺激睫狀肌緊張, 減少中樞性神經的調節, 遂使調節性輻轉減少。 另外, 該藥使瞳孔縮小, 故視近物清晰, 在減少使用調節的同時, 輻輳也減少。 由上所述, 雙焦眼鏡及縮瞳劑對輻輳過強型的調節性內斜視是有效的。

如果戴鏡後內斜視程度減少, 但仍有偏斜, 或視遠時眼位不出現偏斜而視近時偏斜, 視近加用正鏡後仍有斜度, 則說明為部分調節性內斜視,

即其斜視調節因素的部分是戴鏡無法矯正的, 需採取其他治療方法, 如手術等。 如果患兒有弱視, 應治療弱視, 待兩眼視力平衡後再作斜視手術, 術後為提高視力再依據屈光狀態配鏡。

如果戴鏡後3個月複查表明完全未能控制斜位, 則證明是非調節性斜視, 應採用其他治療方法, 如手術等。 術後再依其屈光狀態配鏡, 屆時則以提高視力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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