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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置原則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 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 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品質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品質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 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 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 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醫療損害及時上報並制止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或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等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 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 防止損害擴大。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 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採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 防止損害後果擴大外, 應當組織調查, 判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的, 應當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 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 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 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針對醫療事故, 醫患雙方可以採取協商解決、訴訟解決、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等方式解決。

有爭議時應及時封存證據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 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影本, 由醫療機構保管。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 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 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

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 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 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 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患者死亡應及時屍檢

患者死亡, 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 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 可以延長至7日。 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 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 拒絕或者拖延屍檢, 超過規定時間, 影響對死因判定的, 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 屍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 死者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 逾期不處理的屍體, 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並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後, 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針對出現的醫療投訴, 醫療機構要按照《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 做好投訴管理工作;要設立醫患關係辦公室或指定部門統一承擔醫院投訴管理工作, 建立暢通、便捷的投訴管道;實行“首診負責制”, 及時核實投訴事項, 按規定依法做出妥善處理, 努力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同時, 醫療機構要與當地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密切配合, 依法維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依法嚴厲打擊“醫鬧”等干擾醫療秩序, 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加大宣傳教育工作力度, 引導患者和家屬理性對待醫療風險, 依法解決醫療糾紛, 努力構建和諧醫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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