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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醫執業註冊四項原則

近期, 有一些讀者來信、來電反映, 自己可以治療某些疾病, 且有很好的療效, 想進行鄉村醫生執業註冊, 但苦於不知道如何辦理。

鄉醫執業註冊有學歷和工齡限制

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2003年8月5日前的鄉村醫生, 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 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鄉村醫生執業註冊, 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後, 繼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①已經取得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的;②在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年以上的;③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培訓規劃,

接受培訓取得合格證書的。

對具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 但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鄉村醫生, 經培訓並考試合格的, 可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註冊;經培訓但考試不合格的,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再次培訓和考試。 不參加再次培訓或者再次考試仍不合格的, 不得申請鄉村醫生執業註冊。

2003年8月5日後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 應當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工作。 符合規定申請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人員,

應當持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和相關學歷證明、證書, 向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註冊。

鄉醫註冊滿5年須變更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 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註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 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 准予再註冊, 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 不予再註冊, 由發證部門收回原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鄉村醫生應當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的,

應當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3種情況不予註冊

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註冊: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②受刑事處罰, 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註冊之日止不滿兩年的;③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 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註冊之日止不滿兩年的。

具有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醫管理

根據《將農村具有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方案》, 通過臨床考核、農民評議、社會公示、崗前培訓等程式, 將在某一中醫藥專業領域具有特長, 臨床療效較好的中醫藥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

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在某一中醫藥專業領域具有特長、臨床療效較好;2.得到當地農村居民認可;3.2003年8月5日前年齡在40周歲以上(含40周歲);4.有村衛生室同意聘任其執業的意向;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地區,

有鄉鎮衛生院同意聘任其在所管理的村衛生室執業的意向;5.省級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需要注意的是, 農村地區“撤村改居”作為城區的組成部分後, 原村醫療衛生機構和相關衛生技術人員應按照《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管理, 不再適用《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在“撤村改居”前已經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經註冊取得執業證書的鄉村醫生, 在執業證書有效期內可在註冊的執業地點繼續執業;有效期滿,

不再進行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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