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中常遇見這樣一些情況: 用藥瞞醫生以往, 常聽人說“病不瞞醫”, 意思是生病不能諱疾忌醫。 生病就醫時, 應該主動告訴醫生以前用過什麼藥, 現在正在用什麼藥, 用這些藥物治療時出現過哪些反應, 這些有助於醫生選擇藥物, 在確定治療方案時能全面考慮, 揚長避短。 如以往使用某藥出現過敏反應, 醫生就會避開在化學結構或性質上雷同的藥物而另選它藥, 以防止再次出現過敏反應;又如曾使用某藥確實無效, 醫生即會考慮另選有效藥物治療。
混淆“補”與“治”的界限, 當今, “補”字的含義既含混又複雜,
任意改變用藥劑量, 身受病痛折磨的人常常操之過急, 誤以為增加用藥劑量或次數會增強藥效。 一般說來, 在一定範圍內藥物劑量(或血藥濃度)的增加, 藥效亦隨之而增強, 但這種藥物的劑量與效應關係是有限制的。 當給藥後, 血藥濃度隨給藥次數增多而緩慢上升,
任意停止用藥, 人們用藥常沿用一種錯誤的“自愈標準”, 譬如因頭痛發熱使用解熱鎮痛藥治療, 當體溫退至正常或疼痛緩解、消失, 即認為疾病已完全治癒, 於是便擅自減藥、停藥作為對症處理,
但有時疾病的成因和發展是很複雜的, 同樣是頭痛發熱, 常是多種疾病所引起的症狀, 解熱鎮痛藥所起到的僅是解熱鎮痛對症治療, 如果在停用解熱鎮痛藥的同時也停用病因治療藥物, 此時症狀雖退但病因猶存, 因而潛伏著復發的隱患。 在臨床治療中, 只有確認某藥物無效或在治療中出現難以控制的毒副反應才可暫時中止或完全停止用藥。
由此可見, 所用的藥該不該減量, 何時停用為好, 決不能根據某些局部或全身症狀的暫時緩解或消失來判斷, 而應依據病人臨床情況作全面的綜合分析, 病人要遵醫囑用藥。 足夠血藥濃度, 未反映出解除疾苦的療效, 便懷疑所用藥物是否管用,
此類病人大多心情焦慮, 對正規治療失去信心, 因而經常把注意力放在更換新藥上面, 既耗精力, 又費金錢, 而最終並不能獲得預期療效。 在治療疾病的過程中, 更換藥物雖然是件尋常的事, 但是必須符合科學原則, 應該有客觀依據證明原來使用的藥物無效或者病人不能耐受, 否則病人自己不宜隨意更換藥物。